關於房產繼承,關於房產繼承的順序

2022-07-29 03:16:38 字數 6179 閱讀 1573

1樓:萊弘

根本沒有這種說法,沒有遺囑,那就法定繼承。既然您母親是獨女,就歸她一人繼承。

辦理手續不麻煩,拿到房屋產權證,帶上死亡證明,或公安局開據的死亡證明,戶口,身份證明,在產權過戶中心專門的視窗辦理。費用不太清楚。

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

2樓:春天沒有地鐵

我是學法律的,可以負責的告訴你:你母親享有繼承權!!!! 這的上交國家的這種說法作用不到你家這種情況,因為你外國雖然沒留遺囑,但是法律規定這種情況為法定繼承,也就是您的母親享有財產繼承權,除非你外公無兒無女無親屬遺產才屬於無主物上交國家。

所以,不用擔心,至於手續,拿你外公房子的房屋產權證,帶上你外公的死亡證明,你母親的戶口和身份證,在產權過戶中心去辦理,有專門視窗

3樓:房產百事通

不是這樣的。你的母親本身就是法定的第一繼承人。國家收回指的是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房產交由國家。你可以找其母親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和外公的死亡證明及房本到所在房產部門進行辦理。

關於房產繼承的順序

4樓:華律網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樓:小魚教育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生前留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有法定順序,根據《繼承法》,房產按照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6樓:科學喵

如果沒有合法遺囑,按《繼承法》規定的順序繼承。若有合法遺囑,則按照遺囑內容繼承。如果房主的配偶如果健在,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先分得一半,剩餘一般半按《繼承法》規定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7樓:諾諾百科

1、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其中的一半是你的個人財產不能被繼承。剩下的一半作為你丈夫的遺產進行繼承。

2、如果你丈夫留有遺囑,那麼應該按照遺囑處理剩下的一半房產,他遺囑裡寫給你多少就分給你多少,你能得到你的一半加他遺囑中分給你的一部分。

3、如果沒有遺囑就是法定繼承,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同時還有父母,子女也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繼承的。

舉例來說,如果你們有一個孩子,他父母都健在的話,那麼這一半房子分成四份你們四個每人一份,你能得到1/2+1/8=5/8的房子。

擴充套件資料: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簡介程式

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範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需要有效的證明和具體的步驟:

需要證明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繼承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 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

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並核發回執。

待一切資料稽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稽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8樓:身邊處處有法律

你好!一般是第一繼承人均等分割!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繼承人!

一、沒有立遺囑那就可以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遺產,法定繼承的遺產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繼承順序在法定繼承中,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有兩種情況:

1、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已全部死亡;

2、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了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

這兩種情況,不論發生哪一種,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同一順序繼承人的遺產繼承順序:

繼承開始後,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同時繼承。在分配原則方法上,應當堅持平均分配為主。

按繼承法規定,應當注意幾種特殊情況下的不等額分配。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①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②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應當多分;不盡扶養義務的人,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

房屋繼承手續

根據相關的物權法的規定,動產以交付作為無權變動的標誌,而對於不動產,需要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才能變動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是物權,而房屋以繼承方式取得的,也屬於物權變動,需要到房管局辦理產權變動的登記。

房產的繼承手續不僅僅只要辦理產權登記,還必須對要被繼承的房產的狀況作出審查和評估,具體操作如下:

1、房屋評估:房產的評估是通過評估公司對於房屋的位置、樓層以及座標等進行市場的調查和評估,確定該房屋的價值,在繳納公證費用時能夠得到處理和準確的估量。

2、繼承公證:房產的繼承人需要到公證處申請房產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證明申請人合法擁有繼承權,有遺囑的需要提供遺囑檔案。

3、房屋測繪:除了對房屋的座標、位置及樓層等資訊進行評估外,還需要對房屋的面積進行測量和繪圖,以便於更清晰房屋的情況,辦理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最後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辦理房產繼承登記,準備好上述的各類證明文書以及要繼承的房屋的產權證,房屋的產權有涉及到其他糾紛的,還需要準備好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性檔案。

房屋的繼承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變更房屋產權登記,此外,房屋的繼承還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個稅及登記費等費用,但是如果房產證滿5年的可以免徵營業稅和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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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在睡覺咯

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其個人合法遺產的繼承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順序和分配原則進行遺產繼承的一種法律活動。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姻親、血緣(含擬製)等一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的。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兩個順序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實現是不不同的。被繼承人死亡,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

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能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因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有著更親近的血緣關係和更為密切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他們的繼承權將依法首先得到保護。

在第一順位繼承中有一個法定的特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裡擴大了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範圍。

應當指出的是,兩個順序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儘管不同,但在相同的順序中,繼承人的繼承權都是相同的,不因血緣、性別差異而有所不同。比如,兒子與女兒享有的繼承權是相同的,親生子女與養子女的繼承權是相同的,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也是相同的。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繼承比例

①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②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③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a.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

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對於具備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的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為多。

b.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絡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對於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c.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

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d.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地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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