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場剛入職試用期還沒做可以直接走嗎

2023-02-24 16:05:25 字數 5375 閱讀 3806

1樓:帳號已登出

電子廠,剛入職試用期還沒滿,可以直接走。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沒有過試用期,員工提出要走,即刻可以放人的條例。

2樓:112333束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領導不批,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到期自動生效。

3樓:費重地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的,如果過去約定過試用期,那麼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約定過試用期,那麼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屬於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在過去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那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有約定過試用期,那麼可以約定試用期。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成功入職之後 如何順利度過試用期

4樓:匿名使用者

成功入職之後,只是進入崗位的第一步,接下來就努力的站穩腳跟,因為你還有個試用期需要度過。為了順利的度過試用期,需要在這幾個方面下功夫:

1、要努力刻苦,不斷提高自己的能力。對於企業來說一個員工的能力是比較重要的,能力不濟則無法勝任工作。

2、端正態度,不要眼高手低,覺得在現在的崗位是浪得自己的才華。進入職場初期,應該把自己的神態放平,抱著一種學習的態度去對待職場上發生的一切,無論是成功的還是失敗,並從中汲取到自己所需要的養分。要服從組織安排,如果剛到一個單位工作就開始挑挑揀揀,那麼,我們將會失去大家的認可。

3、人際關係是非常重要的,俗話說有人走遍天下。一定要搞好人際關係,並善於管理自己的人際關係,讓自己有個好人緣。

4、尊重領導與前輩,多提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我們從各種角度多思考問題並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意見和建議,會對單位有所幫助。創造出良好的工作業績,我們在工作中,多努力多付出,爭取創造出更多的工作業績,得到領導的認可。

總之,就是抱著一顆學習的心,懷揣端正的態度,努力刻苦,積極上進,就會順利的度過試用期了。

擴充套件資料

1、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我國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5樓:伊蓮夏荼

成功入職後,要想順利度過試用期,需要注意:

一、試用期考核是通過試卷進行的

最容易操作的試用期考核方式是採用試卷考試的形式。通過對勞動者書面試題作答評價勞動者往往能夠更容易作為考核依據使用。試卷考試的試用期考核需要掌握足夠的技能知識,順利通過試卷考試即可。

二、試用期考核是通過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作為考核

試用期考核方式是工作表現作為考核的,那麼就需要你在規定的試用期內積極表現,在工作技能和人際交往上下功夫,具體來說,需要做到:

1、迅速適應,拿出成績

面對新的工作,新的局面和環境,需要全力以赴,與新同事和睦相處,迅速掌握新業務的處理技巧,營造良好的合作氛圍。公司給你短短的一段試用期,不是要你深入地熟悉環境,長時間做基礎培訓,而是希望新人迅速拿出成績,證明自己的能力。所以,你應該以最快的速度顯示出你的睿智、自信、博學、多才,給上司留下深刻的印象。

2、熟悉業務,進究方法

也許總有一些狀況和問題讓人頭疼、苦惱不已,甚至使你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此時你千萬不能亂了分寸,在努力熟悉業務的同時,要講究方法和藝術。切忌就同一個問題反覆請教別人,或者拿無數個問題去麻煩同一個人。

3、瞭解規矩,做有心人

每個公司都有自己不成文的規矩,比如動用辦公車輛需不需要登記,某一類報告應向哪一層領導報批,見老闆時需要預約還是隨時可以推門進去。要留心同事們都是怎樣做的,從細微處入手,勤學強記。

4、貴專忌濫,有的放矢

急於表現自己的能力並非明智之舉,主動攬一大攤子事兒更非上策。你管的事務多了,總會顧此失彼,有些事沒有做好,結果弄得費力不討好,同時還可能招來同事的閒言碎語。試用期間,應集中精力專心做好上司分配給你的那些任務,力求專而精,做到盡善盡美,這樣才能得到上司的賞識。

5、中庸之道,少說多聽

作為一個初來乍到的新人,你對公司內幕及人事關係全然不知,所以絕對不能輕率地發表自己的立場和見解。盲目地隨聲附和也很容易讓你站錯立場,從而冒犯上司和同事。你最理智的做法應該是,保持中立,察言觀色,少說多聽,三思後行。

擴充套件資料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剛入職試用期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6樓:華律網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一、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樓:英格拉姆

按照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的保護,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

所以你們公司還是比較規範的,但是你簽訂的時候要注意的是:

1、合同中對試用期的一些規定;一般來講雙方都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

2、試用期的時間與合同年限之間的關係:

合同年限為半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合同年限為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合同年限為三年的以內的,試用期不昨超過3個月;

合同年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最長的試用期為6個月,但是要籤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才行)

3、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基本的保險,三金是要勞動者一入職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的,而不論是否為試用期。

所以你的擔心有點多了,如果你在試用期離開是正常的不用負違約責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比較常見的單位對試用期的錯誤認識有:

1、規定很長的試用期期限。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但是單位並不是可以隨意決定使用期的具體長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動輒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試用期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他的法定權利,並無違約可言。 3、僅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勞動者就相當於正式員工,因為按照上海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要解聘勞動者,則應按照程式給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勞動者還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同時,如果是續訂勞動合同不得規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約定是試用期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這種情況比較普遍,而法律規定,試用期工資應當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2023年上海市最低工資為960元)。 5、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形成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保險,勞動者有權主張自己的應得利益。

6、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勞動者。按照上海市勞工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很少有單位可以做到第二點,因為許多用人單位公佈的招聘條件比較簡單,但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求卻越來越嚴格。

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若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一般都可以勝訴。 可供參考。

是這樣的,我剛入職一家新公司?試用期後籤勞動合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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