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雙倍賠償依據是什麼?

2025-01-06 15:20:11 字數 3971 閱讀 6519

1樓:清湯芥麥面

商品房買賣違約以下時候雙倍賠償:沒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出賣人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的;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的;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樓:安金龍

商品房買賣的,關於雙倍的有兩個,乙個是定金違約,乙個消費欺詐。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之前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民法典之後該部分規定已經廢除。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商品房買賣雙倍賠償的七種情形

3樓:徐興俊

法律分析:只有五種情況。這五種情形是:

1、商品房買賣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4、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房屋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商品房買賣什麼情況可獲雙倍賠償

4樓:胡文學

購房者可獲雙倍賠償的情況是:(1)和購房者簽訂買賣合同之後,在第一位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開發商方又將房屋出賣給另一位購房者。(2)開發商方故意向購房者隱瞞專案並未取得《商品橘世扒房返燃預售許可證》的資訊,或者向購房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而誘導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

3)開發商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的事實,導致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並付款。(4)所出圓昌售的房屋已經被抵押,但出賣時隱瞞這一事實。(5)交房時,房屋的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並且面積誤差比值超過3%,那麼3%以內(包括3%)部分的房款額由出賣人返還給買方,並支付利息。

超過3%部分的房款額,出賣人雙倍返還買方。

法律依據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商品房買賣雙倍賠償的適用是怎樣的

5樓:韓偉

法律分析:適用上述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具體情形有五種:(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法律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悶物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援;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猜做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螞兆液麵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買賣中哪些情況下要雙倍賠償

6樓:點行**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雙倍賠償。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態芹出賣給第三人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雙倍賠償。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察源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敗閉態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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