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3年,突然被辭退,公司需要怎麼補償我

2021-03-09 12:54:58 字數 3869 閱讀 2011

1樓:法也團隊

需要具體分析:

以勞動者心態不好將其辭退是否合法,要看用人單位的該規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具備三個條件:第

一、制定要通過民主程式;第

二、內容須具合法性;第

三、要向勞動者公示。

如果該規章制度不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心態不好將其辭退涉嫌違法,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如果該規章制度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且屬於嚴重違反的情形的,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心態不好將其辭退合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羊洋楊

題目中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是不對的,應該是補償3個月的工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

,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是應補4個月工資,其中三個月為補償金,一個月工資為沒有提前通知就辭退你的代通知金,我所在公司也因為定單不夠辭退多人,他們都在爭取自已的權益

5樓:律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火飌

符合不符合只能由勞動爭議仲裁來判斷。如果你在單位工作三年(我看你所說你合同總共3年),如果是3年滿了,單位不想續簽勞動合同,只要提前都可以,不需要事先多少天通知,但是他要支付你3個工資給你(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單位無故單方面辭退,就涉及到違法解除,可以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你把情況再說詳細點,有問題可以再提問。

7樓:寥寥無幾

實際上不辭職是公司辭退你,可以協商看看給點兒補償。

8樓:ceie電信青協

哦這呃,關於這個的話,首先要看你們的合同合同裡面是會有簽訂這個規則的,按照勞動者消費者勞動者合同的話是有其碼3%的賠償的。這是在無故開除的情況下,你可以向律師諮詢,然後或者是狀告公司也可以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補發兩個月的工資

10樓:平民亦百姓

應當支付違法解除6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另外由於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待通知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是不對

的,應該是補償3個月的工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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