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裁員,不用繳納違約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同時,還會付給你一部分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裁員??沒聽說啊,**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裁員? 你是作業員?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6樓:月下者
1.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2.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3.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合同常用於經濟方面;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
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規範上多用合同一詞。我國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參考資料
7樓:紫月公子
1、合同就是協議。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
2、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一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協議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xié yì,意思是共同計議,協商;經過的檔案。《隋書·律曆志中》等均有相關記載。
8樓:瓊樓登高人為峰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1、《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以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2、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3、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9樓:吃雞兒
一、先來看看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1.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3.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二、合同與協議的法律效力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
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規範上多用合同一詞。我國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10樓:犁芙愚酉
一,區別:
合同或者協議,在實際使用中或訴訟中,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雖然有的學者專門著書立說,談這方面的東西,但是,就我們普通人以及企業來講,不必在意這方面的問題,兩者都可以大膽使用,並不存在什麼問題。
事實上即使我們的合同(或協議)上並沒有冠以「某某合同(或協議)」的字樣,但是內容完整、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約定明確,那麼這份東西也仍然屬於合同,相反的,即使名字叫合同,卻不具有合同所必須的內容,也不會發生合同關係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稽核或起草:
起草合同,最好是由律師完成,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關,憑藉專業的知識、經驗、法律觀念,可以促使當事人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的當事人不重視法律專業人員在合同的起草和稽核中的作用,認為看過合同法或讀過一些有簽訂合同方面的書,或者認為以前簽過多少合同都沒有出過問題,就忽略了律師稽核的重要性。
法律畢竟是一門科學,有它自身的規律性的東西需要一定程度上的研究才能真正掌握。讀懂了「法律的文字」,並不等於掌握了「法律本身」,沒有出問題不等於沒有問題,沒有「陷阱的合同」並不等於一份好的合同。
往往一份約定不明確、內容不合法,或沒有成立或不能生效的合同,可能造成當事人巨大的損失。
11樓:次童周飛蘭
協議是口頭上的,沒有什麼法律作用
.合同是書面上的,具有法律作用,受到法律保護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簡單的說協議是不對等雙方或不具備簽訂合同要求時簽訂的,合同是指對等雙方簽訂的或使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
一般來說合同的法律性更強
協議包括的內容更廣泛
12樓:達子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13樓:法律快車
合同法第二條就明確: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所以合同就是協議,協議絕大多數是合同,只有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這些協議也就不能稱之為法律上或者合同法上的合同而稱之為其他協議。合同或協議,成立生效以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都應當信守,一方不履行協議或不按約定履行協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4樓:那就走自己的路
區別:合同:合同常用於經濟方面;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
協議:協議書則更多用於一般工作方面;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於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後正規文字,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拓展資料: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協議理論含義: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只要協議對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具體和肯定的約定,即使書面檔案上被冠以「協議」或「協議書」的名稱,一經雙方簽署確定,即與合同一樣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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