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公司加了工資,但是不想幹現在的工

2022-01-06 15:56:52 字數 5926 閱讀 2634

1樓:班丘凡靈

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同時在快遞單上註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期滿超過1個月,公司應該支付2倍工資。

我與單位簽了一年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給續簽合同,工資和保險照常給交,現在到10年了,我們要求籤合同

3樓:郭某某律師

自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早過勞動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了,你們現在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加班費可以要求,不過以前幾年欠的也過勞動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企業不給續簽,工作滿10年,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條件,你不離職,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不續簽需要補償10個月的工資,超出十年的部分公司需要補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公司拒絕補償,勞動者需要立即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5樓:丶柒月夏沫

合同到期一年內不續簽,一年後就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加班費沒有發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勞動仲裁。

合同到期過一年了沒有籤會雙倍工資嗎

6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相當於期滿後又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根據第82條規定,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這話沒錯,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和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視同簽訂畢竟是視同,而不是等同。

我跟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如果我不滿一年就走會怎樣?

7樓:科學喵

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勞動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跟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不滿一年就走,勞動者不會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按正規程式辭職,你一點都不會怎麼樣。

第二: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公司,3天后就可以結賬走人;如已轉正,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30天后就可以結賬走人了。(公司不能扣除你任何違約金什麼的,如公司不放,你可勞動站投訴)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普通的小公司沒有任何負擔, 最多就是不給你發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而已。

如果是那種大型央企或者 外資企業 ,你需要寫出書面離職申請,做夠3個月之後可以走,正常發工資, 或者提前找到下一個接崗的人可以提前走。

合同籤一年,即將到期,想漲工資,公司會同意嗎?

10樓:麥在他鄉

公司半年漲一次工資的待遇已經跟不錯了,你原來是3000,漲了一次了,如果你現在提出要5000,公司是不會同意你的,除非你在公司裡作出了比較大的貢獻而直接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否則你提出沒5000就不幹的話,那麼公司可以放你走,但是,是你自己提出終止合同的,公司是不會給你一分補償的,不要相信別人說你能拿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有這方面的規定,再加上你的工作能力強表現好,我想在公司的規定範圍內機會還是很大的。但是最好不要心辭職為前提要求加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決不能說離職的話,先幹幾年有了經驗在說

13樓:沅沅

表現只是在其因的一個小小部分,主要是在公司的重要度以及再次招類似人員的難易度嘍

14樓:

呵呵,哥們,你也太大胃口了!要漲也不能直接給你漲到五千呀,除非你們老闆腦子有問題呀!

15樓:劉果律師

漲幅有點大,公司要考慮自己的承受能力和其他員工的反應。答應的可能性挺小的。

想走就走,還能拿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6樓:_妮妮不是豬

拿離職威脅的話 沒好處

17樓:黑色青花瓷

無論合同到期與否,能否為當事人增加薪酬待遇都是由用人單位依據自身情況決定,與合同沒有關係,並不能一概而論。

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其擁有用人、待遇等方面的決定權,人員去留、待遇制定只要是在國家和當地規定政策內就由其自主決定的。

我想問我與公司籤勞動合同是一年但是做了兩年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賠償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先明確一點,是不是簽了一年的合同做了兩年還是每次籤一年合同簽了兩次?

如果只是簽了一年合同,但做了兩年,那公司得承擔未籤勞動合同那一年的雙倍工資。

如果是合同每年一簽,做了兩年(也就是簽了兩次合同),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勞動關係自然中止;用人單位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了結。

當然其他還涉及相關社保等等很多方面的,你描述的過於簡單,不好詳細回答。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19樓:

合同到期終止的,是單位提出終止不續簽的,員工可以得到補償,補償標準是一年一個月的。

如是合同到期,是員工提出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沒有補償。

20樓:枯藤小烏鴉桑乾

你好!1、第一年你與公司簽了合同,但第二年沒簽,第二年應支付23個月的工資;

2、第二年視為事實勞動關係,到期後,因為已滿2年,公司不續簽,應額外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後繼續在公司上班,工資怎麼辦

21樓:金果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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