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自動辭職用人單位是否給予補償

2022-01-04 07:05:39 字數 4713 閱讀 4037

1樓:華律網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第(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g買了否冷

一般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但以下5種自動離職有補償的情況: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擴充套件資料

賠償標準:工作年限*月工資

1、工作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倍的數額;其他按勞動者前12個月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

3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您好,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8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自動辭,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廣州民商律師

如果不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比如用人單位不存在拖欠工資、未籤合同、未購買社保等違法或者過錯情形,那麼員工自願提出離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員工自動離職,是否需要賠償

5樓:華律網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第(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的,但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因自動離職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工資中扣除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企業用哪些形式通知職工回單位方能對逾期不歸者進行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的規定

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按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勞人計[1983]61號檔案第6條和勞辦發[1994]48號《覆函》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拓展資料:

職工擅自離職、停薪留職期滿不歸如何處理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

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

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

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職業發展規劃9

關於員工自動離職後處理規定

為了加強我司的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現結合我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幾項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我司在職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後勤人員,本規定的自動離職人員,是指本公司人員未經公司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造成自失的員工,一般表現為曠工,或要求停薪留職或辭職未獲得公司批准的擅離職守,公司可做除名處理。

一、屬於下列情況者,視為自動離職:

1、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個工作日,或在一個月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6個工作日者;

2、擅離崗位30天或請假期滿且未辦理續假手續,或委託別人請、續假的未得到批准的而無故超假15天的人員;

3、未經公司同意,出差未歸超過30天的人員;

4、其他違反有關規定或不履行合同自動離崗的人員。

二、對離職人員的處理:

1、各部門要應加強對員工的考勤管理,對擅離工作崗位和逾期未歸者,部門負責人需在3天內將其有關情況及意見以書面形式,填寫相關處理意見並簽字後,送人事部審批後,核查屬實,通知財務部即予以停發工資。

2、自動離職人員公司要予以通知離職人員本人,如**通知、貼出公告等,確實無法通知到其本人時,過了15個工作日視為自動離職,公司將不予任何形勢的補償。

請問在用人單位工作10年以上自動辭職能得到什麼樣的補償啊?謝謝告訴我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無論做了多長時間,用人單位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而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

你好!請問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工傷險,卻給員工上了團體意外

除了意外險賠償之外,還應支付工傷保險賠償。公司沒交社保,有團體意外險,工傷如何賠償 只有團體意外險 商業保險 的賠償,沒有工傷保險賠償。企業承擔費用視工傷的嚴重性而定,所以說,團體意外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一是不合法,二是企業風險加大 你好,不可以的。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是否自動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 低於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