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與公司談訂立勞動合同的事,應該在什麼時候說呢

2022-04-04 01:28:40 字數 5428 閱讀 6666

1樓:閔行大李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時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應該是在你開始到單位上班時就要籤。

從你的問題猜想大概是你遇到了單位用工卻沒和你籤勞動合同吧?別怕,要是單位在一個月內不和你籤,那單位就要承擔向你支付雙倍的工資賠償責任了,直到他和你籤為止。

不過話說回來,畢竟剛踏入社會,現在找工作也不容易,要是單位現在沒和你籤合同,那建議你還是與單位人事部門溝通一下,或者向他們善意地表示一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相信單位也不想承擔雙倍工資的,所以他們會理解你的。萬一溝通不了,那你要留心儲存一些進入單位的證據材料,避免以後勞動仲裁時無法舉證的尷尬。

參考材料:《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第八十二條

2樓:

進公司前,就必須提出個人要求,具體公司是否答應就看你如何做工作了。

3樓:花_曉霜

一般都是先實習,2-3個月,只要過了實習期,你還在那公司就職,就該跟公司籤合同了,不過1個公司1個制度。有點小變化不會太大,讓你實習一年的那種,你直接換家公司吧。

4樓:夯砼

試用期是三個月。你在兩個月的時候提出來吧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通過進公司實習,則在第二個月以後向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因為一般簽訂一年到三年的勞動合同實習期規定是三個月,第二個月是最佳時機,如果不是通過實習進入公司,是應聘進入公司的,則在第二個月以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這樣即使公司拒絕簽訂,你可以獲得一個月雙倍工資的補償,對自己來說損失不大

6樓:匿名使用者

進入公司就應提出個人的要求與工作上的一些問題,如時間,加班,薪資,

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事先通知我嗎?

7樓:微風

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單位確實有證據表明您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所涉及的規章制度以及違規情形公司應當事先制訂並公示。

10樓:山野柴胡

【處分 申訴】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職工對企業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能否通過勞動監察途徑解決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17號第一條規定:關於職工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解決途徑問題。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職工申請仲裁超過申訴時效而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讓公司說明你違反了公司的什麼規章制度,如果不能說明,你應該要求賠償或繼續履行合同

公司要辭退我,未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時間8個月,請問公司應該給什麼樣的補償?

12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辭退工作8個月並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該支付該勞動者7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該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李斯律師

1、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從第一個月之後至一年內,應支付雙倍工資。

2、公司辭退你是違法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嗎?要是的話,要就支付雙倍賠償金(2個月的工資)。若不是違法違約,則支付你經濟補償金(1個月)

3、代通知金一個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多支付一個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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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的工資,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時間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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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時候,你可以提出來!關於雙倍賠償金。

14樓:明月高樓

補一個月工資和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補償,還得另加一個月代通知金。如果不給,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問題。

15樓:戚廣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賠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6樓:王律師

可以要求七個月的雙倍工資,同時要求一個月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17樓:山東青島王律師

1、雙倍工資

2、違反解除合同的雙倍賠償金。

3、代通知金一個月(有的不支援)

大約這樣。

工資計算到今天。

18樓:匿名使用者

算啊 十月都快結束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簽,從第2月-12個月工資雙倍;1年以後(此時無2倍工資),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定要收集好的證據。比如什麼時候用工的等。儘可多的收集。現在大家都用拍照手機,你可以拍照收集證據。(用於將來談判和仲裁用)

如,工資卡、出勤記錄本、工作牌、工作服等。。。。請採納

勞動合同轉正後才會給麼?

19樓:

你好!根據法律,你們公司這些行為顯然涉嫌違法。一般來說,合同簽訂的時候,即要確定相應內容,並要將合同給合同當事人。此復!

20樓:day忘不掉的痛

雖然在勞動合同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用人單位什麼時候給員工勞動合同,但一般來講,應當在合同生效後儘快給勞動者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1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勞動合同應交給職工一份。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查過六個月。 建議你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2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合法,最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企業一份,個人一份。

23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肯定想留後手,對於這種做法你可以向勞動監察舉報或者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

但因為合同在別人手裡,可以隨時補正,而你肯定也不願意和單位鬧僵,這種路是走不通的

我只能告訴你,勞動法規定,1-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為2個月,期限為3年的,試用期最長可以為6個月。如果單位和你約定3個月試用期,又只簽訂很短的勞動合同期限的話,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同時要求確認已經轉正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簽訂之日起就一方一份

你好!我是今年3月11號入職,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3年,10月9號領導找我談說要裁員,請問該如何賠償?

25樓:深圳夏學義律師

這個要看是合法裁員還是違法裁員,如果是違法裁員,公司應賠償你二個月工資。

請問我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找哪個部門維權

勞動者和單位存在爭議,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根據 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 因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 因除名 辭退和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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