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要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第三次簽訂時,除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8.1.1前的簽訂次數是不算的。
從你的描述來看,2008.1.1後你最多隻簽訂過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次合同到期是第二次簽訂,所以用人單位可以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雙倍工資賠償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樓:滇南小妞
關鍵的問題在於,你簽訂的這四次勞動合同是不是都是在08以後發生的事情,因為新的勞動合同法是08起實施的,以08年為計算結點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是去勞動所問吧。賠付的金額絕對不是72個月的工資。只能是最低工資
4樓:雪君雪兒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你續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關於此種情形,詳見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6樓:每天新的開始
是的,如用人單位不願跟你籤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你依法可主張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出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 曹春雷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提出勞動爭議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縱橫法律網 周是巨集律師
勞動法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
9樓:職場spring老師
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申請辦理。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0樓:深圳張勇律師
若你從08年後已簽訂2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你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0年,你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你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公司不簽訂,應賠償你,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你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合同到期後,就無權要求了,曾多次處理這種情況。
若現在已經簽訂固定合同,則在固定合同期間,無法要求與公司改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但可以在固定合同期滿後,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則應當與你簽訂。
11樓:這個我略懂
你說05年開始簽了兩次合同,估計是05-07,07-09的樣子吧?
如果沒錯,你現在籤合同不能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十四條規定與同一用人單位連續簽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續約裡可要求籤定無固定期限合同,
但九十七條也規定了,連續兩次是從08年1月1日以後續簽的合同開始計算,
單位現在與你續簽合同,只能算是第一次.
12樓:
從2008.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8.1.1前的簽訂次數不算。
你現在無法強制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多隻能協商,公司可以不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13樓:我是地主
可以。只是雙方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賠償嗎?我從2023年工作至今。期間簽訂4次合同,最後一次是2023年3月1日~2023年2月28
14樓:美女許小姐
我覺得2023年3月1日那次簽訂合同就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於賠償的話,工作一年至少多付一月工資,若公司蠻不講理,你甚至可主張雙倍工資賠償。祝你好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施行的過渡性條款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法施行的過渡安排。從理論上說,就是回答勞動合同法的溯及力的問題。所謂法律的溯及力,就是一部新的法律施行後,對它生效前發生的行為是否適用。
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論,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如果法律需要有溯及力,就應當在法律中明確。
本條規定就是回答勞動合同法哪些規定有溯及力,哪些規定沒有溯及力。
從2023年勞動法通過,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制度正式確立到現在已有十多年,目前企業已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法對現行的勞動合同制度進一步加以完善。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現行的勞動合同怎麼辦,這是勞動合同法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
本條的規定就是要解決勞動合同法生效以後,現行的勞動合同該怎麼辦?相關的制度如何銜接。本條的規定有以下四層含義:
一、本法施行後,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將於2023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論,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應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這樣,不致於形成新法施行,勞動者都需要跟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避免勞動關係發生大的波動。
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如何計算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法施行後,就要回答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從哪一次計算。根據本條的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即勞動合同法生效前訂立、勞動合同法生效後仍在履行的勞動合同,不計算在連續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內。如一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了一個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生效時剛履行完一年,還有一年的合同期限。如果這個合同期限到期,該勞動者還與用人單位訂立一個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個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不計算在連續訂立的勞動合同次數內。
也就是說連續訂立是從新訂立的勞動合同開始計算。
三、本法施行前的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目前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發生勞動爭議,處理起來沒有合同依據,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針對這個問題,本法作了相應的規定。如本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超過一個月還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應得勞動報酬。
」對於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根據本條的規定,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否則,也應當承擔本法第八十一條的法律後果。
四、經濟補償的年限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對在本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給予的貨幣補償。它既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本單位辛勤工作的回報,也是對勞動者重新找工作期間一種生活補助。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2023年勞動部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具體規定了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和標準。本法根據實踐的情況,結合勞動法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七種情形,在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
與現行的作法相比,本法擴大了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即除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給經濟補償外,對勞動合同終止,也要給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
雖然這種作法是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舉措,但客觀上增加了用人單位用工的成本。對這部分成本,原來用人單位用工時並沒有考慮。如果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如果從本法實施前開始計算,顯然不合理。
因此,本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同時,考慮到勞動部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作了具體規定,目前企業也是按照這個規定來作的。另外,2023年***釋出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雖然這個《暫行規定》執行到2023年6月被廢止,但勞動合同期滿支付經濟補償也要執行到2023年6月。而且2023年***頒佈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也要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經濟補償。
目前這個《規定》還有效。本法需要與現實的作法相銜接,因此本條規定。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當時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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