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廠給加工資,但是強制性加班,可不情願加班,這樣廠犯法嗎

2022-10-03 07:21:28 字數 5587 閱讀 4601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強制加班違法,但屬於《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且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並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但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安排加班的,勞動者不得拒絕。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2樓:清爽de人生

只要給額外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一般不違法。除非加班強度太大。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ps:所謂協商,由於我們沒集體談判機制,基本工會沒意見就ok了但一般不允許法定節假日加班(春節等),除非經過批准,比如商場、物流公司等

3樓:匿名使用者

無法處理,不願意呆請辭職。

總有這種人,幹不了有能耐的活又對著工廠說著說那。

說實話,真心瞧不起。

4樓:酷惠巢噢噢

不太懂 不是都是一個月有多少底薪 再加上加班費的嗎 不好意思 可能我是最底層的人

5樓:匿名使用者

我這裡還好。一般每天都會過來問今天能否加班。為了生活只能說好啦。不然今後人家就不找你加班了。

公司強制加班但是給加班費算違法嗎?

6樓:來自龍昌峽厚德載物的金雕

1、除4種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工作;

2、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況:

(1)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3、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樓:法律快車

不合法。

1、除4種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工作;

2、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況:

(1)、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3、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8樓:韓飛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9樓:簡簡單單

如果公司強迫員工加班並給加班費,強迫員工加班就屬於違法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工廠強制性加班,員工可以拒絕嗎?

10樓:華律網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11樓:匿名使用者

排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均有權拒絕。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楊泉軍**律師

什麼情況下不能拒絕加班

13樓:村夫午言

可以,因為《勞動法》規定企業或個人單位不能強迫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14樓:綠卡夫卡

可以,但你要想清楚了

國家規定的上班時間!如果加班不是員工自願的;工廠強制安排加班是不是違反勞動法呀?

15樓:just享受

1、國家規定的上班時間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2、如果加班不是員工自願的,工廠強制安排加班是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4、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緊急生產任務,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響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2、必須與工會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16樓:簡簡單單

1、國家規定的上班時間為每天八小時,每週40小時,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強制加班是違法的。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7樓:遊戲娛樂園

(一)正規的公司,企業,員工一個月一般有多少天假期?

答:一天工作8小時是標準的工作時間。一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6小時,最長不得超過44小時。

用人單位每週安排勞動者至少一天的休息日。

(二)如果沒有假期給夠加班費這算也算是違法呢還是合法 ?

答:這個問題顯然是違法的。

在平時安排加班的,發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資。

在休息日加班的,發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安排倒休的可以除外。

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管事後是否安排休息,都必須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

勞動法有明文規定的工作時間,雖然現實中很多企業、單位不按照法律執行,我們也可以不追究什麼,但是我們至少要在意識中明白,他們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三)如果真365讓我工作。我認命了。

你可以上一年的班,最好要讓他們給你發全工資。

經濟利益是擺在首位的。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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