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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是關於勞動者辭職事宜規定,勞動者辭職,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那麼提前3天。
第三十八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規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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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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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部門有權罰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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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大多數人認悶皮為辯護律師只有在審判時才起作用,因此在考慮了經濟成本之後往往在案件被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後才聘請律師為之辯護。但事實上刑事訴訟的偵查、審查起訴與審判階段均有重獲自由的方式(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無罪),而通過審判來實現無罪卻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為渺茫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寬罩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慎仔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工廠打工試用期已經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天通知了用人單位,但是還是拿不到工資怎麼辦
一 你既然知道 勞動合同法 第37條規定,那麼你就應當知道 勞動合同法 第20條 第50條 第85條規定,還應當知道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等法律法規吧。二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是違法侵權行為,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附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包括的。根據我國 copy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 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所以這個工資是指職工在和公司接觸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題主前十二個月的工資 包含的獎金和所有福利 平均後就是月工資了。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七...
我與公司籤勞動合同第三次時,公司還與我續簽勞動合同,我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說這需要雙方一致
你如果是08年1月1日後已與公司簽訂過二次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時你應主張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公司無權終止合同和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