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明確的法定標準,是勞動法留給公司規定的自主性內容。
該自主性內容從實踐中可以分成兩部分:
1 單位告知你且你明確知悉的部分(比如招工要求)
2 單位暗中觀察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部分。
勞動仲裁/訴訟中,單位如果主張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應當對你的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項進行舉證。確不符合的,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單位主張你在考公務員,不符合錄用條件,則可能牽涉違反法律(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利),從而不能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藉此,在仲裁/訴訟中,你可以提出兩種主張:
1 拿錢走人——主張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為由,要求支付賠償金(應當支付的補償金的2倍)
2 繼續上班——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係)
試用期僅僅在薪酬和解除通知時間上與正式勞動期有區別,但是單位如果解除合同,一樣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供你參考)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或者(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樓:靜的窒息
這個證明責任是需要公司來提供的,你無需擔心
公司既然做出了辭退你的決定,那麼公司就需要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
3樓:上上下心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要進行培訓教育或者更換勞動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4樓:民營企業法律
即使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也沒有權利立即解除合同;
首先,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有義務和責任對員工進行有效培訓或者調換崗位。實在不行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公司解除合同還需要有證明,證明你不能勝任才可以;
如果你執著起來,這個公司要倒黴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在勞動法規中並無明確的專門法規釋義,只能從字面上理解,其主要指的是公司錄用你的時候開列的條件要求,主要也就是硬性條件,你被錄用了說明你的硬性條件達到了要求,如學歷、視力、年齡等客觀條件,只要你沒有被查出有偽造之嫌,這就沒有問題。當然,試用期階段,不能完成規定的任務,也是考核的內容,公司也可以將其列入錄用條件的,你要是達不到其要求,在試用期內也是可以辭退的。再者,公司要以此為由辭退你,它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在訴訟中才能取勝。
如你所說的公司以考公務員之故,強行辭退你,肯定不合法。至於今後,如你考上之後,可以提早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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