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招人說好是試用期的,但不和我們籤合同

2023-03-10 06:55:19 字數 5475 閱讀 7159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回答:不合理!

其實剛開始就要籤合同。前3個月試用其 屬於簽定合同年限的部分。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參見勞動合同法

單位招普工,試用期是三個月的,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都是說好的。後來招進來一個人(後簡稱x),x做了

4樓:黃國飛

按照法律規定是你們公司違反在先。

從員工第一天工作開始就應該有勞動合同(辦入職必須的)。單合同裡是有規定試用期的時間和工資,以及怎麼處理轉正和辭退,都有明文規定的。

建議:你那個x來談談或勞動局的人坐下來談談,因為你們是口頭協議,賠工資也可以商量的。

畢竟人家也在廠裡做了2個月了。

以後注意就是了,就當買個教訓吧!!招人的時候就注意了!

謝謝我的回答完畢,有什麼問題再交流!

5樓:天地農大

嗯,我知道這種情況,勞動法是這樣的。沒辦法,只能賠給他。打官司你們也會輸的。

以你這種氣勢洶洶的狀態和他的自知理虧,你們坐下來談得可能性貌似不大。花錢買教訓吧。企業長足發展必須加強管理,建設良好的管理制度。

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規定:勞動合同時間三個月以為沒有試用期,三個月至不滿一年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超過兩年不得超過兩個月,兩年以上不滿三年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六個月(最長)。

7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人比比皆是,我們也遇過,就當交學費了。法理不公啊

我在一個事業單位工作了半年(試用期三個月),但是還沒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8樓:浮城夢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管是不是試用期,用人單位都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你可以找勞動局 或申請法律援助....

你發了二倍工資!!!!!

試用期縮短到一個月,但招聘人員說這不能寫到合同或offer裡 我該怎麼辦?

9樓:

1.從道理上說,一般人力資源管理不會採用固定試用期或者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自動設定固定試用期的方法,試用期應當是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確定的試用期上限範圍以內自由約定。即使做成excel**設定了自動計算試用期的公式那修改公式或者直接填入具體時間也是很簡單的事情,如果是word文件已經寫好了固定的一個試用期,那麼只需修改就行,就算設有密碼不知道,只要列印出來後再手工塗改,雙方在塗改處都簽名那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編制了軟體,那不說在法律規定的上限範圍內自由約定,至少也應該設定幾個常用的時間選項供選擇。

所以我對模板無法修改的說法高度懷疑,同時推測可能人事部人員對於電子檔模板或者軟體並不熟悉或者根本是騙人。

2.如果該公司的第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在3年以下,那麼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最高也就是2個月,相差1個月,如果單位各方面還不錯,那麼接受也是可以的,即使公司反悔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2個月執行,那對你的損失也很小。

10樓:武佔行

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流程這是可以理解的不過現在也有口頭約定,只要說公司部違揹你的人身利益的情況下都是可以接受的

這樣的話就得把你的權益還有什麼要求都跟公司說清了「先小人後君子」是我最想對你說的

我通過人社局公開招聘,進了當地公立醫院,公告說是試用期三個月,幹了10個月沒簽合同,現在無故解聘 5

11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次月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形下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行為,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因此所說情形如屬所述,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與經濟賠償金,建議向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求助或向所在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建議你帶上能證明你的勞動關係的證據,到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爭取自己的權益。

用人單位招人試用期不按法律程式走,你說這方面他就急,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去先和用人單位好好的說說,如果談不通,就去勞動局告。

14樓:找q757856333坊

怎麼不按程式啊,先好好說說,不行的話再去告他

我在事業單位(水利局)上班半年了,已經上編了但還處於試用期,還沒有和人事局籤聘用合同,我想辭職領

15樓:摩羯高大上

肯定不批的。按照規定,你要走可以,但是要支付違約金,一般來說是十萬元

我一朋友是通過公開招聘在8月10到一機關單位食堂上班的,本來說試用期一個月,如果通過了可以簽訂勞動

16樓:六和尚

未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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